廣 東 省 物 價 局
粵價函[2006]389號
關于醫用耗材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標準的補充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物價局:
我局《關于下達醫用耗材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暫行標準的通知》(粵價[2006]105號)下發后,部分地方在執行過程中遇到一些問題。為確保醫用耗材招標采購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減輕患者醫療費用和企業經濟負擔,現就醫用耗材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暫行標準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對同一企業生產的單個中標品種,規格型號多的實行限量收費。同一企業單個中標品種規格型號超過10個的按10個規格型號收費(即超過10個部分,免收費);具體收費標準按粵價[2006]105號文的規定執行。
二、粵價[2006]105號文下發后,各地已展開醫用耗材招標并收取招標代理服務費的,要按照本通知的規定重新計算招標代理服務費,多收部分退還中標企業。
三、粵價[2006]105號文公布的收費標準為最高標準,各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下浮,并報我局備案。
200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