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加強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管理,根據政府采購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的認定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是指經財政部門認定資格的,依法接受采購人委托,從事政府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等采購代理業務,以及政府采購咨詢、培訓等相關專業服務(以下統稱代理政府采購事宜)的社會中介機構。
采購代理機構中由政府設立的集中采購機構,不實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制度。
第三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便民原則和效率原則。
第四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據本辦法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實施。
財政部負責全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管理工作。
第五條 代理政府采購事宜的機構,必須依法取得財政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認定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
第六條 認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分為審批資格和確認資格兩種方式。
審批資格適用于招標代理機構以外的機構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以及招標代理機構申請原招標代理業務范圍以外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代理的資格。
確認資格適用于招標代理機構申請確認其原招標代理業務范圍以內的政府采購項目招標代理的資格。
本辦法所稱招標代理機構,是指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認定資格的從事工程建設項目等招標代理業務的機構。
第七條 招標代理機構經財政部門確認資格后,可以從事原招標代理業務范圍以內的政府采購項目的招標代理事宜;也可以在依照本辦法經財政部門審批資格后,從事原招標代理業務范圍以外的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代理事宜。
招標代理機構以外的機構經財政部門審批資格后,可以從事招標代理機構業務范圍以外的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代理事宜;也可以在依法取得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后,從事招標代理機構業務范圍以內的政府采購項目的招標代理事宜。
第八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向認定資格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頒發《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應當載明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稱、代理業務范圍、資格有效期限起止日期等事項,并加蓋頒發證書的財政部門印章。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有效期為三年,不得出借、出租、轉讓或者涂改。
第九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認定資格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單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予以公告。